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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的相关规定,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在职职工可持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工资明细前来中心进行现场投诉;中心根据您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如发现单位确有漏缴、欠缴现象,将及时与单位联系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如您仍有疑问,请致电028-86745567 86746567 86747567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