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川省公〔2015〕12号 签发人:张 肃
调整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贷款协议》和办理租房提取
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减少业务办理环节、简化业务资料要件,为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心决定从2015年5月4日起对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和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取消在《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公章。
缴存职工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款业务时,只需职工本人和主借款人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和贷款等相关资料到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不再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在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无房证明和租住住房等相关资料。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持卡到中心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需提供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中心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特此通知。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
主送: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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