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四川省
大件运输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
相关问题的函》的复函
川建金管函〔2010〕495号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相关问题的函》(川运函〔2010〕205号)收悉。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反映和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执行中的问题,表明你局关心职工切身利益,重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有较多的人员离开企业,至今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在岗”,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应该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二、按规定界定在职职工。在该类人员中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中“在职职工”规定条件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前退养”(内退)职工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前,应参照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按规定界定下岗职工。该类人员中凡符合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1998〕24号)中“下岗职工”规定条件的,在托管期内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管期满后,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视其再就业情况决定。
四、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在职职工”、“提前退养”和“下岗职工”按照规定确认其劳动关系后,所在单位应当为其续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除外其他人员,所在单位可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停薪留职”和承包经营者,可参照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中有关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的缴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此复。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