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
还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省公〔2010〕13号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为方便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出《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日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
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下称委托人)委托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划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提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人贷款购房还款期限一年以上。
(二)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并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三)委托人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并根据川银征信中心〔2010〕25号批复,授权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四)住房贷款银行在成都市范围内。
第四条 委托提取时间
委托提取,一年一次。每年提取时间(下称提取时点)为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上半年还款的在每年6月份划款,下半年还款的在每年12月份划款。
第五条 委托提取额度
(一)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按提取时点前一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乘以12计算。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期的第六个月的还款本息乘以12计算。
最小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算。
(二)委托人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提取的,提取到账户余额的百元位,其余部分可从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
第六条 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程序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凭“专管员证”到管理中心领取《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加盖单位公章。
(二)委托人填写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配偶购房)。
4.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配偶)。
6.联名卡原件。
(三)委托人将签订后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交一份给单位留存。
第七条 协议变更
协议中任一信息发生变动,委托人应在发生变动后一月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八条 委托人只能选择一种提取还贷方式,办理了委托提取,就不再在柜台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第九条 委托人提前还款的,须在提前还款后一月内向管理中心申报,并提供银行提前还款的通知单和收据。
第十条 下列情形,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余额或注销。
(二)委托人无贷款余额且提取时点前12个月无还款记录。
(三)在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中无法查询贷款信息。
第十一条 委托人请求终止委托提取,须向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同意后终止。
第十二条 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全额追回;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管理中心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为给委托人提供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方便,管理中心视缴存单位准备等情况,与单位专管员联系到单位集中办理委托提取协议签订手续。错过上单位集中签订以及急于签订委托协议等委托人,可直接到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