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发放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的通知
川省公〔2008〕22号
各缴存单位: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及查询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与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下称发卡银行)合作,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下称联名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名卡的主要功能
(一)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二)通过发卡银行柜台及自助设备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三)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直接转入联名卡账户。
(四)具有普通银行银联卡(建行龙卡)功能,并免收卡的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二、办理联名卡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办理联名卡,由职工所在单位(含代理单位)与发卡银行签订协议。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给职工办理联名卡。
(二)从2008年10月开始,各单位应按中心安排进程(见下表)配合做好办理联名卡工作。
单 位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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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卡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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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001-20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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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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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01-20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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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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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01-20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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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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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1-201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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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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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卡单位须持单位介绍信,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按规定与发卡银行签订《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龙卡联名卡发卡协议》(一式三份)。
3.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联名卡发放宣传解释工作,配合发卡银行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4.2008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凡在成都地区有两个及以上账户,须在此期限内到中心办理并户手续。
5.及时准确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表》(发卡银行提供)的信息核实工作,向发卡银行返回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时,须同时拷送电子文档,并提供每位发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签收联名卡后,须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等信息无误后才能通知职工领卡,同时要求职工在签字领卡前再次核对确认。发现有误,须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纠正。
(四)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已缴存单位新增职工,均应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生成后一个月内,到发卡银行成都市各网点办理联名卡。
(五)联名卡挂失与补办,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在发卡银行成都市各网点办理。
(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销户后,联名卡不再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功能,自动转为普通银联卡(建行龙卡)。
三、加强联名卡使用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防范风险,实行由单位专管员持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制度。请各缴存单位积极支持配合中心,做好联名卡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凭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到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管员证”(下称专管员证)。专管员证遗失或毁损,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及时到中心补办。
(二)单位专管员持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填写的表格数据资料必须清晰无误,账务处理应及时准确。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入联名卡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提取手续后一个月内对到账情况进行确认,如未到账或有误,应及时与中心联系。
(四)单位未按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直接划入联名卡账户,一律划回单位账户。
(五)每年一月十五日后,专管员应及时到中心领取本单位上年度对账单对账。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