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通知(川省公〔2007〕16号)
发布时间:2012-11-19 15:48 来源: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的通知
 
川省公200716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及《关于下发〈四川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成银发2007217号)的要求:从2008年2月1日起,四川省内停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下称托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方式(下称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经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研究决定:将托收调整为小额支付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托收单位由“中心”于2008年1月统一调整缴存方式,按原托收账户实行小额支付系统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账户基础信息如有变动,请于2008年1月1日前书面报“中心”调整。
二、非托收单位应在2007年12月25日前填制《账户确认书》(附后)送“中心”确认,以便各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按规定办理账户确认,影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的单位,“中心”将按川建发200772号文件规定给予处罚。
三、财政直拨的零余额账户单位,应在每月十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计划。“中心”收到财政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即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对单位缴存部分进行扣缴。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存,l~11月次月扣缴,12月当月扣缴。月缴存额有变更的单位,1至11月的变更当月办理,12月的变更在12月15日之前办理。
四、小额支付系统实施以后,各单位账户基本信息若需变更的应于扣缴日前十个工作日书面报“中心”调整,以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缴存。
中心地址:成都市东华正街42号(顺城大街31号)六楼。
邮政编码:610015,业务咨询电话:86615935、86761373。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
 
账户确认书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公积金账号:
 
 
付款人(全称):                    
付 款 人 账号:                    
开户银行(全称):                  
付款时段:每月上旬□    中旬□  下旬□
 
注:各单位按发薪日确定付款时段,在□内用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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