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公积金〔2010〕31号)
发布时间:2012-11-19 15:45 来源: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031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0%。
(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含)以上。
第三条 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和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5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第四条 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持提取证明材料,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提供住房供职工租住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以集体件形式办理。
第五条 提取申请次(套)数。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次年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
第六条 提取金额。
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时前12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
一套住房因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支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支取。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第七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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