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章第三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第一条。
(二)申请条件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章第三条、第三章第七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第一条。
(三)申请材料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第二条。
(四)办理程序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五章第十五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五)办理时限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七章第三十四条。
(六)办理次数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4号)第三条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季度提取一次。
三、申请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缴存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备注 |
1 |
提取证明材料: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托管户须提
供《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托管卡》)或所在单位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②本人身份证;③单身的,填写单身声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④.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⑤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⑥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注意:本条规定的第④、⑤、⑥项材料,由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
原件1份 |
见示范文本身份证2.4-1;单身声明2.4-2;结婚证2.4-3 |
①配偶代办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②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③委托其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
说明: 网上办理业务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按文件要求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提供要件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二)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符合要求的,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申请的银行账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Δ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总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个工作日。
(一)办理时限和出具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二)转外办理时限:无。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形式
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申请的银行账户。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00-17:00。
办理地点: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顺城街广电国际大厦6楼)。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28-86745567 028-86746567 028-86747567。
(二)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三)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示范文本: 2.4-1

示范文本: 2.4-2
示范文本: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