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一次性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章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18]14号)第三条。
(三)申请材料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18]14号)第三条。
(四)办理程序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办理时限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七章第三十四条。
(六)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三、申请条件
(一)房屋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次性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及再交易住房;
2、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一次性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及再交易住房;
3、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内一次性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及再交易住房;
4、缴存人及其配偶一次性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
(二)时间条件
1、购买新建住房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内自有产权新建住房的,2015年5月3日后登记备案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自有产权新建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的,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起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再交易住房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所购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在提取申请前6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缴存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备注 |
1 |
购买的新建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备案登记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款发票或收据;③本人身份证;④婚姻证明;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原件1份 |
见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2.1-1;合同摘要2.1-2;购房款收据2.1-3;房屋产权证2.1-4;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2.1-5;身份证2.1-6;婚姻证明2.1-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2.7-8 |
①配偶代办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②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④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提取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 |
2 |
购买的新建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备案登记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③本人身份证;④婚姻证明;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注意: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有产权新建住房的除外)。 |
原件1份 |
||
3 |
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本人身份证;④婚姻证明;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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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本人身份证;④婚姻证明;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注意: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再交易住房的除外)。 |
原件1份 |
||
5 |
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①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②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③本人身份证;④婚姻证明;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
原件1份 |
||
说明: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缴存人本人及其配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显示无住房(含已备案登记的住房)登记信息; 2、网上办理业务所有申请材料均须提供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按文件要求在相关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提供要件到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二)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核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符合要求的,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申请的银行账户。对申请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Δ注:该程序为实体大厅办理程序)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总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个工作日。
(一)办理时限和出具办理结果:1个工作日。
(二)转外办理时限:无。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形式
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缴存人申请的银行账户。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00-17:00。
办理地点: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都市顺城街广电国际大厦6楼)。
十一、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28-86745567 028-86746567 028-86747567。
(二)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三)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示范文本: 2.1-1
示范文本: 2.1-2

示范文本: 2.1-3
示范文本: 2.1-4
示范文本: 2.1-5
示范文本: 2.1-6
示范文本: 2.1-7
示范文本: 2.1-8
